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23〕1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发改能源规〔2022〕53 号)等文件精神及我省有关要求,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 电服务的各类设施的总称。按照不同的应用对象,分为自用、专 用及公用充电设施。专用及公用充电设施统称公共充电设施。具 体如下: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 停车位安装的,专为其停放的车辆充电的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单位、居住区等特定范围的车 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 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指面向社会车辆开放经营、提供服务 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陕西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慧车联网平台(以下简称 “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是国家、省、市三级充电设施监管平台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接入省内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数 据,面向政府、协会、企业、公众提供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监测、 行业报告与政策查询、技术与科普宣传、车网互动支撑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 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 的原则,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 区、韩城市政府依据省级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 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或建设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与 交通、电力等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或建设方案)应包含指导思 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明确 各类应用场景下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点位布局、建 设时序以及自用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等。 第七条 专项规划(或建设方案)编制应严格落实以下配置要求: (一)居住区。以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配置。新建 居住区个人固定车位 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满足直 接装表接电要求。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个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 设施应装尽装,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 自用充电设施应使用交流有序充电设施。 (二)专用停车场所。按照快慢充结合配置。鼓励政府机关、 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固定车位 10%的 比例新建或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 专用停车场站按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共停车场所。以快充为主配置,鼓励推广应用超级 快充。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配建的停 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 不低于 25%,建成的充电车位不低于 10%;鼓励在已建成公共停 车场增建充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或预留充电基础设 施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 10%;推动具备 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 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加油(气)站增建充电基础 设施。4A、5A 景区设立公共充电区域,鼓励 3A 级及以下景区配 建充电基础设施。 (四)县乡和农村地区。加强县乡、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鼓 励异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布局建设充电桩。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市级充电基础设施 专项规划(或建设方案)。政府投资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 审批制,由同级审批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由所在地 县级项目备案部门实行线上备案。备案时严格按照下述要求执行, 严禁额外增加前置要件。 (一)自用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二)专用充电设施。无新增用地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手 续;新增用地的项目,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提交用地相关材 料。 (三)公用充电设施,需办理备案手续。无新增用地的项目, 备案时提交运营场地的权属文件或租赁合同(经营合作协议);新 增用地的项目,备案时提交用地相关材料。 (四)配套充电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可纳入主 体工程办理相关手续。 (五)因充电设备改造升级、所有权人变更等,导致项目信息与原备案文件不一致时,应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内容。 第十条 原则上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采用智能设施,鼓励既有 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 及地方标准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人防等部门有关要求, 不能影响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移动式机械车位不允许安装充 电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在居住区、办公场所等停车场(位)安装充电基础 设施时,产权所有者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 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收到安装申请后应予以受理,同意安 装的应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并配合开展勘查、用电安装、现场施工 等工作,不同意安装的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拒 绝、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 第十三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所在场所应当按照《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规定,设置完备的标 识标志及计量检定合格证。 第十四条 已备案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成后,应向当地县 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附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接入意 见)。县级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相 关部门、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及我省充电基础设施设计、验收相关 标准规范进行联合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运。第十五条 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需按国家要求及 时将静态、动态数据上传至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 车充电设施运营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二)配置企业运营管理系统,具备运营数据监测、采集、 存储以及实时传输等功能; (三)拥有专职运行维护人员,满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需求, 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四)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具备突 发事件应对能力;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 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 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 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收取。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支持多种 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 础设施执行大工业电价,2030 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电价类别执行。充电基础设施用电 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备 及附属设施的生产运行安全、数据信息安全等,应自行或委托具 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检查,保 留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处理设施故障,确保充电 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开展 全面检查,制定充电高峰时段预案,做好充电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根据国家计量技术法 规及相关要求、行业标准及充电需求,适时对充电基础设施升级 改造,涉及贸易结算的充电基础设施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周 期检定。 第二十二条 已备案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 权人应拆除设施,在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并及时向当地备 案部门及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当地县 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整改: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的; (二)未备案、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运的; (三)出现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要信息泄露或其他严重后果,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运营管理不善造成用户投诉多、问题频出的; (五)利用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造成充电市场混乱的。 第二十四条 鼓励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可自 主运营或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代为运营,参照公用充电设施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级政府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 段性减免,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场景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一定的 建设运营补助,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均衡发展,具体的补助条件和 补助标准由各级政府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 及绿电交易,开展光储充换一体站等试点示范。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为充电 设施购买安全责任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保 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指导推进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运营;各市级、县级政府做好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具 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其中: (一)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作为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 (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制定充(换)电基础 设施建设运营补助政策;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居住区、城市公共停 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五)商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加油(气)站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 (站)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等工作; (七)文旅部门负责协调推进 A 级以上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业务许 可资质、设备质量计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九)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协调推进各自行业内企事业单 位办公场所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 及供电服务等工作。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配电 网专项规划,合理预留充电保障能力;建立服务绿色通道,优化 报装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及时满足充电基础设施接入需求。充 电基础设施与电网产权分界点为充电设施的专用变压器(控制箱),由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投资建设。从产权分界点到公网接 入点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应成本 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第三十条 陕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电动交通及储能分会应加强 行业规制管控,协助做好行业企业与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信息数 据对接工作,引领行业规范发展。 第三十一条 陕西智慧车联网平台的设计、建设应严格执行国 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建设,满足国家充电设施服务监测平台的 数据规范要求,及时进行升级改造。 第三十二条 充分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支持充电 基础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项目。 第三十三条 鼓励国有企业在农村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 务区(站)等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兜底建设,服务新能源汽车下乡 和乡村振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