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陕西省电力行业协会,是全省电力企业、相关单位和有关社团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简称行协本部,英文名称为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 of Shaanxi Province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以服务行业共同事务和共同利益为宗旨,即:按照会员单位需求,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为会员发展服务;根据行业约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协调本行业内部企业间、本行业与社会间的关系,遵守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为行业发展服务;承接省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需求,为政府和社会提供行业规范标准等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规划发展等技术性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促进电力及新能源工业发展。
本会依法治会,建立完善诚实守信、自律承诺、信息公开等制度,使本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建领导机关是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党委,党建工作机构是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党委设立的行协党总支,本会根据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党委的部署开展党建工作,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的指导。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
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通讯地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尚德路79号,邮编为710004。本会官方网址: www.sxepta.com.cn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调研活动,研究本行业及企业管理中的共性问题,提出电力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电力行业立法、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制定工作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工作;
(二)制定和执行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
(三)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及本行业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培训;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全省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
(六)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授权、委托和政府购买服务,组织或参与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制订经国家颁布的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办法;开展全省电力行业的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七)承担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开展有关中介服务,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或参与全省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负责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荐,推进管理创新;推广和交流电力企业管理的经验,举办专题展览,推动现代化科学体系的建立;
(八)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开展行业文化建设活动,协助做好电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九)开展国际、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陕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会刊及有关资料、书籍的编辑、出版工作,负责本会的网站建设、管理和运行;
(十一)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检查、行业评比和行业内竞赛活动;组织开展行业内优秀企业、优秀管理者的评选,指导地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
(十二)依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其他有关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四)自愿加入并履行会员义务;
(五)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力企业、相关单位和有关社团组织;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并履行会员义务;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力企业、相关单位和有关社团组织。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和行业约规;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改革与发展的信息、调研成果和建议资料等;
(六)为本会提供支持、方便和资助。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处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自动退会。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审议后,取消其会员资格,不再享有会员权利,本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劝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劝其退会。对被劝其退会的会员,本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并通报全体会员,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 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表决通过制定或修改的本会章程、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参照民政厅模板改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表决名誉理事长人选提名;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至少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 1/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 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协会实际情况),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推举名誉理事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审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审议协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连续2次或每届内累计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以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换届改选;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理事长办公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兼副理事长)等组成。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秘书长(兼副理事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1、2、6-16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长办公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理事长办公会须有理事长办公会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届副理事长最多4次不参加理事长办公会,自动丧失副理事长资格。
理事长办公会至少每2(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根据需要,可邀请名誉理事长出席理事长办公会;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副理事长提议,应当召开理事长办公会。
理事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可推举1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四节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本会组建常设办事机构。
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长领导,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兼副理事长)负责。
常设办事机构的编制由理事长办公会确定,人员由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选派,由秘书长(兼副理事长)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并按聘用合同执行。派入本会人员的人事管理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退休等一切待遇仍由原派人单位负责,行协本部按派人单位要求进行考核。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监事1名,副理事长4名,秘书长1名(兼任副理事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秘书长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 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领导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代表本会参加有关会议;
(七)提名聘任的名誉理事长。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兼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兼副理事长)向理事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三)组织修改本会章程,组织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聘用,负责本部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奖惩;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长、监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长、监事、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组成须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以国家战略词汇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陕西”、“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前置使用本会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独立账户,财务工作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代收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节 负责人、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第五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最多连任三届,且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连任。其会议决议和到会人员签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登记管理机关,并存入该会档案备查。
第五十六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变更
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实行职务自然替补,由所在单位推荐人选,书面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通告全体会员。若不能实现自然替补,其候选人应在本会理事会其他成员中产生,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通告全体会员。本会应根据变更结果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理事长、秘书长资格。
本会副理事长的增补参照第四十七条进行,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成员人数的1/3(含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十七 理事长的变更
理事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理事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理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理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若不能实现自然替补,其候选人应在本会理事会其他成员中产生,经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
新任理事长选举产生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五十八条 监事的变更和补选
本会监事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原监事单位应派选其他相应人选继任,并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监事资格。
原监事单位无法选派继任人选的,应重新确定监事单位及补选人选,履行会员大会选举程序。选举结果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九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十节 罢免程序
第六十三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启动对负责人及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理事长书面签名提交的提议函;
(二)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会员提议;
(四)理事会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罢免负责人提议。
第六十四条 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对理事、监事罢免应召开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该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管理机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七十六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七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七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八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8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