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92-2026《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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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92-2026《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规程》
发布时间: 2026-04-11 08:18:4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92-2026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技术规程

1 总则

1.1 目的为保障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使用的安全附件(以下简称安全附件)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使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的定义及分类见附件 A。

1.3 不适用范围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上的安全附件,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附件,不适用于本规程。

1.4 产品标准(1) 安全附件产品应当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2) 本规程附件 B 所列产品标准,为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3) 采用附件 B 以外标准时,制造单位应提供该标准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附件 B 标准的比照表(样式见附件 C)。

1.5 与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 本规程规定安全附件材料、设计制造、型式试验、选用安装、使用管理等基本安全要求,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2) 安全附件一般应采用国标 / 行标设计制造;无国标 / 行标的,应制定团标 / 企标;采用国际标准时应符合 1.4 (3) 项规定。

1.6 特殊情况处理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或未作规定、可能影响安全性能的,相关单位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经技术评审并批准后方可使用。

1.7 使用管理和召回安全附件应随特种设备按本规程及相关规范实施使用管理;存在同一缺陷的,制造单位应按《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管理规则》(TSG 09-2025)履行召回义务。

1.8 管理要求制造、安装、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程,记录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等过程信息,并按规定将数据录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2 材料

2.1 基本要求(1) 材料选用应考虑力学、化学、工艺性能及与介质相容性;(2) 材料性能应符合附件 B 产品标准及相应国标 / 行标;(3) 材料使用单位应索取材料质量证明书(含可追溯信息化标识、检验章),内容包括制造单位、牌号、规格、炉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果、签发日期等;(4) 从非材料制造单位采购材料时,应取得原件或加盖供应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复印件;(5) 制造单位应按附件 B 及设计文件选用材料,对材料及证明书的真实性、可追溯性、一致性负责。

2.2 境外牌号材料(1) 应为境外现行标准允许、有相似工况使用实例的材料;(2) 化学成分与性能应符合本规程及附件 B 要求;(3) 首次使用前应完成工艺试验并制定工艺文件;(4) 有异议时应复验化学成分与力学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5) 质量证明、工艺评定、复验结果(适用时)应纳入存档资料。

2.3 材料管理(1) 建立材料验收制度,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 建立保管与领用制度,承压元件应有材料牌号标识,分割 / 使用前完成标识移植,保证可追溯性。

3 设计和制造

3.1 基本要求(1) 制造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按本规程完成型式试验,在许可及型式试验覆盖范围内制造;(2) 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保证体系,制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3.2 设计安全附件设计应符合本规程及附件 B 要求,制造单位对设计合理性、正确性负责。3.2.1 结构设计综合考虑功能、动作特性、介质、工况参数对动作元件的影响,保证性能一致稳定。3.2.2 设计文件至少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与材料表、使用说明书。(1) 设计任务书:标准依据、性能指标、工况、检验验收标准;(2) 设计计算书:计算目的、依据、参数;(3) 设计图样:总图、主要零部件图;(4) 使用说明书:产品简介、标准、结构、安装、维护等。

3.3 制造3.3.1 制造过程要求按产品标准与设计文件制定质量计划,按作业文件操作,对材料检验、加工、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出厂检验等工序设控制点并记录。(1) 材料性能检验在零部件本体或同批次同炉热处理试样上进行;(2) 焊接工艺评定符合 NB/T 47014,密封面堆焊符合 GB/T 22652,评定档案(含试样)保存至评定失效;(3) 热处理后应检验性能,热处理设备具备温度自动控制与记录功能。

3.3.2 出厂检验每台 / 批安全附件应按本规程及产品标准完成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方法、判定规则按附件 D、E、F 专项要求执行。

3.3.3 质量证明书与标识(1) 每台 / 批产品应出具质量证明书,内容见附件 D、E、F;(2) 产品应有永久性铭牌,标注产品名称、型号、公称压力 / 通径、整定 / 爆破压力、介质、温度、出厂编号、制造单位、日期等;(3) 产品应有唯一产品编号,鼓励使用二维码、电子标签实现追溯。

4 型式试验

4.1 一般要求(1) 安全附件新产品、转产、重大设计 / 制造工艺变更、停产 1 年以上恢复生产,应进行型式试验;(2) 型式试验由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实施;(3) 型式试验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制造、销售、使用。

4.2 试验范围覆盖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的全规格、全类型,具体见附件 D、E、F。

4.3 申请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包括:(1) 型式试验申请书;(2)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 设计文件(任务书、计算书、图样、说明书);(4) 制造工艺文件、质量计划;(5) 材料质量证明书、复验报告(适用时);(6)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适用时);(7) 产品标准与本规程比照表(适用时)。

4.4 受理4.4.1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5 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书面告知;4.4.2 资料不全 / 不符合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4.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 个工作日内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1) 申请项目不在试验范围或机构核准范围;(2)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4.4.4 受理后变更关键信息(名称、地址、产品参数、标准),应重新申请。

4.5 试验实施(1) 型式试验机构按本规程及附件 D、E、F 规定的项目、方法、判定规则实施;(2)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抽样数量、规格按专项要求执行;(3) 试验过程应记录,出具完整试验报告。

4.6 设计与工艺文件审查试验前应审查:4.6.1 设计文件:完整性、审批、参数合理性、计算方法、材料符合性、结构与标准一致性、检验要求;4.6.2 制造工艺:完整性、审批、工序控制、焊接 / 热处理 / 无损检测符合性、新材料 / 工艺评审批准文件(适用时)。

4.7 试验判定与报告(1) 所有项目合格,判定型式试验合格;任一项目不合格,判定不合格,允许整改后重新申请;(2) 合格后出具《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与《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型式试验证书》,证书有效期 5 年;(3) 试验报告与证书应包含产品信息、试验项目、结果、判定结论、机构签章、日期。

4.8 证书管理(1) 制造单位应在证书覆盖范围内制造,不得超范围、超规格;(2) 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应申请换证试验;(3) 证书信息变更、产品重大变更,应重新申请型式试验。

5 选用和安装

5.1 基本要求(1) 选用与安装应符合本规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2) 选用应综合工况、检验、维护、寿命等因素确定。

5.2 选用要求(1) 承压设备 / 系统应按规范设置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爆破片或组合),必要时设主动泄放装置,保证在设计压力 / 最高允许压力下运行;(2) 根据最高压力、安全泄放量确定泄放装置规格与数量,总泄放量≥系统安全泄放量;(3) 需快速切断介质的,应按规范设置紧急切断阀,按介质、安装位置确定切断功能。

5.3 安装要求(1) 进出口管道最小流通面积≥安全附件连接端口面积;(2) 安装位置便于超压快速泄放 / 切断、便于检查维修;(3) 考虑振动、冲击对进出口管道的载荷影响;(4)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特殊要求除外),蒸汽安全阀装在设备最高处,气体安全阀接顶部气相,液体安全阀装在液面下;(5) 爆破片应按正确方向安装,排放口畅通,法兰螺栓均匀紧固;(6) 紧急切断阀安装应保证动作可靠、便于操作与应急切断。

6 附则

6.1 解释权限本规程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6.2 施行日期本规程自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6.3 文件废止施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同时废止:(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及其修改单;(2)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及其修改单。此前发布文件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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