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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省、16市社会信用条例出台
时间:2023-12-13 13:02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浏览量:502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

自此,据源点信用统计,截至2023年12月,宁夏、四川、上海、河北、浙江、山东、河南、湖北、陕西、天津、广东、内蒙古、青海、重庆、江苏、吉林、海南、江西、甘肃、山西、湖南、黑龙江、辽宁、云南、贵州、广西等26个地方已出台省级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唐山市、沈阳市、深圳市、宁波市、杭州市、邢台市、克拉玛依市、汕尾市、台州市、大连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厦门经济特区、宿迁市、泰州市、四平市等16个市出台市级社会信用相关条例,此外,北京、新疆已发布相关条例草案,处征求意见状态;安徽、福建等地已提请审议或列入立法计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共八章64条,重点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方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规范社会信用监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条例》强调,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修复和应用等方面必须依法进行并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并对相应的行为认定和相应措施进行了规范。

此外,《条例》还对社会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以及查询使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以及信用服务行业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督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

《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共七章55条,重点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对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监管与服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从制度层面建立了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区域合作和平台建设。《条例》提出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促进与周边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跨区域联合激励和依法惩戒。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发挥京津冀区域协同创新优势,为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全国信用信息网络贡献唐山力量。

二是凝聚社会信用建设合力。《条例》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建设,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通过调动各类社会信用活动主体参与社会信用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不同功能和作用,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是发挥政务诚信引领作用。《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认真履约和兑现,不得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四是创新打造守信激励场景。《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制度,依据省个人诚信积分基础指标体系,形成本辖区内个人诚信积分指标体系和计算标准,建立个人诚信积分模型,定期生成个人诚信积分计算结果并动态更新,拓展个人守信激励。

五是规范奖惩措施应用范围。《条例》坚持过惩相当的原则,明确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科学划定其应用范围,鼓励市场主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给予优惠便利,对失信主体取消优惠便利。

六是构建精准高效监管机制。《条例》规定本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更有效地配置监管资源、实施精准监管。

七是保障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信用建设领域和特点,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成立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八是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给予立法保障,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应当同时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信用主体书面异议申请撤销、变更信用信息的权利,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主动撤销、变更信用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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